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91民初968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6号,注册号:×××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并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辽019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辽01民终1359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2008年至2014年经济赔偿金31360元;2、请求判决2008年至2014年失业金赔偿34200元;3.请求判决年假工资30天为7020元;共计7258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8日仲裁开庭,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单位给我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只是暂时停缴社会保险,并没有明确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识表示,单位并未出具相关终止或解除手续,社会保险关系中断不能代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或解除。单位人力资源高级主管口头说,2015年12月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了,变动通知单明白的写着变动原因是中止合同,不是解除合同,高级主管说谎说的也太不高级了,裁决书为证。我打12333咨询过,单位2014年十月开始欠缴社会保险费至今,工作人员说单位欠费不补交欠费是解除不了劳动合同的,因为欠费解除合同单位欠费会更改为个人欠费,只有补交欠费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单位主管说已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庭上说谎。仲裁老师裁定诉讼时效过期是没道理的,再说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工作期间,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一年7个月,我看劳动合同法里十四条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过啥诉讼时效了?单位欠我保险费,欠工资,放假时说每月给生活费,单位五年一分没给过,欠工资一分也不给,人生有几个五年不吃饭吗?保险费我快交九万了,要7万多多吗?一要钱整出来个解除合同,资本家真有办法,不讲诚信不讲良心干啥都得破产,因为是中止合同有劳动关系,我要上班时间的补偿失业,放假期间的没要,失业是国家给的,单位欠保险费办不了失业手续,领不了失业金,我认为找单位赔偿合情合理,请法官支持,**。
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月1日入职被告处。2007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被告安排原告从事生产岗位工作。2011年1月1日,原、被告又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被告安排原告从事生产岗位工作。自2015年7月起,原告未再出勤。2015年12月,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停保手续。2019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
另查明,2017年4月19日,泰安艺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北方交通重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北方交通重工进行破产重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辽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泰安艺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北方交通重工的重整申请,同时指定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北方交通重工的管理人。
再查明,原、被告因赔偿金等事宜发生争议,原告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4年经济赔偿金3136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至2014年失业赔偿金342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假工资赔偿30天的7020元;共计72580元。该委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人仲字﹝2020﹞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于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的事实,***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变动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2007年12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应认定原、被告协商一致于2019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300元,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300元(2300元×11个月)。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失业金损失的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为原告缴纳了失业保险并已通知原告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符合失业金领取的条件,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应当赔偿原告失业金损失。原告2008年1月在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9月合同解除时工作已满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2019年11月,沈阳市失业保险补贴金由1183元上涨为153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失业金34200元的诉请,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假工资赔偿的问题,因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提出时效抗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经济补偿金25300元;
二、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失业金损失342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闵 璐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