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

原告吕玉江诉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91民初5062号
原告:***,男,汉族,***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和平区新华法律服务所。
被告:沈阳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凯,该单位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宁兴华,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艳秋,汉族,***沈北新区,该单位法务部员工。
原告吕玉江诉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