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

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乐业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8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业县同乐镇三乐街071号。

法定代表人杨再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宗义,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乐业县农业农村局。住址:乐业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麒翔,局长。

关于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乐业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028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乐业县农业农村局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2486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18元),权利人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乐业县建筑工程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桂1028执29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序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承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