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4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金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简称移动海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移动海南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移动海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宇航
审  判  员   李志峰
审  判  员   吴园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 振
书  记  员   周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