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991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沙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昊霖。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金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