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7664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华,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金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汉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A18幢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杨昊霖。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海南视听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郭 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承祖
书  记  员   李明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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