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金龙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6号楼14层1403。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3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31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瞳辉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馈丹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