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德保县德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02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祈福高中宿舍区。
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河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保县德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与***、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德保县德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德保县德明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5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次履行1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代为履行15万元。至此,本次申请执行完毕。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024执恢18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