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024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城关镇汉龙村。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河滨路6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桂102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金及违约金30527.18元,赔偿损失费3131.40元,延迟履行金1431.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81元,申请执行费409元,共计35779.98元,但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东祥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田林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5月6日自动履行案款35779.98元。至此,申请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闭晟毓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