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德华兔宝宝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70号

原告:新疆德华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华凌市场F-38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丽,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10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宏程。

原告新疆德华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德华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华兔**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华兔**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10元(原告新疆德华兔**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庭前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新疆德华兔**工贸有限公司1693.4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62元,由原告新疆德华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艺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