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康城果岭小区****。
法定代表人:蔡宏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萍,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新疆鼎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南子午路**>
负责人:尹彩虹,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后勤处助理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栋,新疆疆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6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宁之
审 判 员 范军鸿
审 判 员 李红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 丽
书 记 员 陈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