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金方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辖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法定代表人:金史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10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宏程,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84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的约定属于约定管辖不明,应当适用法定管辖。本案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克拉玛依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属约定不明,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管辖应按照法定管辖予以确定。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支付合同款的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现上诉人上诉请求本案由原审法院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840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 萍
书记员 徐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