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405号之二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郭守敬路498号12幢21302;21319室。
法定代表人:金史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华,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跃,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1005。
法定代表人:蔡宏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