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4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小区10号楼18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宏程,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萍,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千一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城建大厦1002。
法定代表人:伍萍,新疆千一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千一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千一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 判 长 孙津艳
人民 陪 审员 张 英
人民 陪 审员 汤 海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刘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