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427执52号
申请执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蕉岭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2406L。
法定代表人徐忠立。
被执行人***,男,1963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座××,身份证号码44030119********。
被执行人梅州市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街××村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0797719388A。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州市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20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600元。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在(2020)粤1427执709号案件中冻结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本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分配金额68748.21元,该款尚未转入本院执行专户内,暂无法发放。
3.被执行人***均被深圳市福田区、宝安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且均已办理抵押手续。被执行人梅州市超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梅州市梅江区××道××花园的不动产均被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在(2020)粤1427执709号案件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村××楼××房。
三、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繁干
审判员  陈立新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