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申125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朝阳路1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家禄,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清志,广东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小权,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喜绵,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明秀,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东岗岭顶市工业科学研究所内第一栋401、402。
法定代表人:刘喜绵。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东岗岭顶市工业科学研究所内第五栋。
负责人:刘喜绵。
再审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小权、刘喜绵、曾明秀、***、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15)韶仁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小华
审判员  梁晓芳
审判员  毛文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