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执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秦***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东岗岭顶市工业科学研究所内第一栋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韶关中一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东岗岭顶市工业科学研究所内第五栋。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蕉岭县蕉城镇朝阳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女,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韶关市璟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璟晟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下称鸿瑞分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鸿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民终21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应偿还借款2197230.96元及利息给***、***;***、***、璟晟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鸿瑞公司对***不能清偿的前述债务承担30%的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以(2020)粤02执165号案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88691.89元并依法扣划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F2××**号奥德赛牌汽车一辆,但因已经到报废期,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作查封和处置;本院还发现***名下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路富华楼607房及韶关市浈江区(原北江区)和平路88-132号粤海广场B座806房两套房产【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韶字第0×**号、粤房地证字第C××9号】,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对607号房产进行了处置,806房留给被执行人居住暂时无法处置,607房拍卖变现金额为186000元,该款扣除执行费24372元,并支付给买受人代为垫付的税费5580元后,剩余拍卖款156048元根据规定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执行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分别分配给债权人***、***62**元,分配给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108920元,分配给债权人***19534元,分配给***、***21297元。此外,本院在查询中还发现被执行人璟晟公司名下有未完工、未验收的“永泰世家”楼盘已被多家执行法院查封。因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已裁定受理了璟晟公司的破产申请,该处房产已经作为破产财产,本案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璟晟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现有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已发现的适合处置的财产予以处置完毕。且现璟晟公司因其破产申请已被本院裁定受理,对其财产的执行应依破产程序进行处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璟晟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才 审 判 员 **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