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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6137号之一 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788213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瀛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8号-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TC4HMX9。 负责人:**。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蕉岭县蕉城镇朝阳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2406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2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6元,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 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