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强某某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8021号
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赣江街217号格林威治城一期F3栋01室    
法定代表人:倪俊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军,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强***国际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1095号商业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强***国际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英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