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6民初2282号
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倪俊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八一路3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八钢佳域工贸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20759.88元,后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19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新疆新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94元。
审判长张丽华
审判员古丽米热
人民陪审员曹传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毛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