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执4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65223H。

负责人:冯荣泉。

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越秀南路176号2幢403室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7010822N。

法定代表人:郜震祥。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与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预付款29877元、支付逾期违约金3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无余额,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有号牌为浙F×××××、浙F×××××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郜震祥。2019年1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12月9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0年5月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02执4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鲍玉庆

执行员  曹凌伟

执行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