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411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9951.43元,案件受理费57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8)浙0411执恢80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