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11执1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西路东升大桥西堍钢铁材料市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782672246。
法定代表人:熊建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元、XX,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越秀南路***号*幢***室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9701082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红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祥盛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93454.07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5774元、公告费600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也未查获被执行人。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于同日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