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2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684民催2号
申请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爱东,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申请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4122643325,出票人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门市开发区土地开发服务公司,出票行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10月8日,到期日期2015年11月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兵
审判员沈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