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诉与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无锡锡东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5122号
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808、809室。
法定代表人:曾欣。
被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南海路965号光华假日酒店A座8-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锡东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锦旺路。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无锡锡东融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18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3元,由原告南京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娟
人民陪审员顾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