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6004号
原告:上海升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光华大厦A座8、9层。
原告上海升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升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处分的行为,于法无悖,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升衡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分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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