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融创景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U2U33Y,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塘南路131号运河上府4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8283705U,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光华大厦A座8、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融创景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1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融创景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融创景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