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民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光华大厦A座8、9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德尔太湖湾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2)苏0684民初5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紫浪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程 焱
书 记 员 许笔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