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1民初1243号之二
原告: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杨兴村。
法定代表人:牛智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唐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