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1民初1243号之二 原告: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杨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锦州鑫泰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