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47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贵,沂源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王成先,男,汉族,1959年10月21日,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峰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成先、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因被告王成先下落不明,于2021年3月2日进行了公告送达,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86元,减半收取497.9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高凤淑
人民陪审员  赵树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杜桂华
书记员司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