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泰安市水泥石棉厂与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11执异5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水泥石棉厂,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
第三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水泥石棉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因被山东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而予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山东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予以承继。2013年1月22日,山东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广力建工有限公司。2013年9月29日,山东广力建工有限公司因被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而予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予以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山东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水泥石棉厂履行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