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与蒲先福、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川执字第1314-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