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与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与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9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川执字第110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银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执字第11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