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3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川执字第47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天一建工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4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辉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