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25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XBUDF6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6841B,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4诉前调确2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聚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8438元及违约金1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存在大量执行案件,相关的执行债权、工程债权等执行线索被不断挖掘。为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本院决定在(2022)苏0684执331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集中采取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对于不断出现的执行线索和查明的财产,应集中采取执行措施,以便于整体提升对执行线索和财产的处置效率,并为后续案款的发放提供便利。鉴此,本案应并入(2022)苏0684执3319号案件执行,合并执行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2)苏0684执3319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并案后,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