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30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6841B,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通市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门劳人仲案字(2022)第4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有较多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为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本院决定在(2022)苏0684执404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集中采取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为整体提升对执行线索和财产的处置效率,并为后续案款的协调分配提供便利,本案应并入(2022)苏0684执4044号案件执行,合并执行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2)苏0684执4044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并案后,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