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丽水金久建材有限公司、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6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金久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MA28J3AP8R,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霞帔路74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6841B,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路107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金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26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金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金久建材有限公司纠纷款人民币96594.4元、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7.5元、案件执行费134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庆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若干,并向首冻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本院向庆元县中梁城置业有限公司发送止付通知书,如被执行人在庆元县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处享有工程款等款项收益在99050.9元范围内立即止付;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1月31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标的为96594.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金久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南通市欣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26执8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