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何建强。
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渔江村**/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3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借款本金97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597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扣划到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30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头支行,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6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