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681执86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704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87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已扣划到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36271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81执86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