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初758号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董事长。
被告: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永峰,主任。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74元,减半收取计180037元,由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盛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