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初758号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董事长。
被告: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永峰,主任。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74元,减半收取计180037元,由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盛
审判员***
审判员罗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