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民初7257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644E,住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鑫来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吉训官,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3073234F,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职工。
被告: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61861082P,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雨,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21014222595P,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仁彬,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泉,江苏海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HX733E,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13B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伟。
第三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0397525T,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雨玲,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08元减半收取370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004元,由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义林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李 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