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民初8469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5644E,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鑫来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吉训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惠,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621X4,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城人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高举,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海,该公司法务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立宏,该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第三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迎宾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任永峰。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87元减半收取279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44元,由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义林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