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7059号之三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5644E,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鑫来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奥龙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093775672D,住所地海安市老坝港滨海新区金港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9143372H,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长江中路88号。
原告南通市国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奥龙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苏0621民初7058号案件的被告及案由相同,且两案案情相似、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621民初7058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