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山西方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宇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1105号之一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和平北路268号。负责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信用社客户经理,住信用社宿舍。被告:山西方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松庄路1号迎泽物流政务大厅2楼5号。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太原市佳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晋龙钢铁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温长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辰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被告山西方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佳宇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2018年7月19日,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边利钢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