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执4227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三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南巷**团西南角**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011468707。
法定代表人:韩立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王蓝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48F。
法定代表人:宋秋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太原三友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2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