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45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高佃四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佑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确认**(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22年3月25日解除;二、**(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1075878元及利息(利息以107587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驳回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共9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2月26日止。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1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2月29日止。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1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4年1月10日止。
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2月22日止。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处,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2月26日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89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均存在法定期限,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如需继续采取措施,申请人应当在控制措施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