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22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高佃四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佑胜,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