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322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高佃四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佑胜,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调解。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