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499号
原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高佃四村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00090318H。
法定代表人:陈佑胜,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