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053号 原告:***,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与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因需要继续举证,***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本院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