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053号
原告:***,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原告***与被告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因需要继续举证,***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诉,本院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